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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孵化器写字楼建设实施办法
http://www.thinkeroffice.com 上海园区办公楼网   来源:上海浦东张江   2009-6-22 8:23:01

张江(集团)公司,各基地公司:
第一条(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张江高科技园区自主创新能力,结合张江创建科技部“火炬创新试验城区”和实施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工作,以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打造“张江科技城”为契机,进一步推进张江园区孵化器的建设,把孵化器建设作为推动张江园区自主创新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和重要载体,根据国家以及地方的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系指位于张江区域的、由国家、市、区有关部门以及企业、科研院所、投资机构、以及其它社会实体独资或合资兴办的,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等企业必备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以中小型科技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和市场推广等方面多渠道的支持,以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三条(导向)   孵化器按其功能分为综合型孵化器和专业型孵化器。张江高科技园区积极倡导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重点支持以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重点、符合张江高科技园区产业发展导向、面向海外留学生创业的专业孵化器的建设。
 
第四条(组织机构) 成立张江高科技园区孵化器建设领导小组,规划、研讨并决定有关张江高科技园区孵化器建设的重大事项,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上海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园区的孵化器建设,具体包括:对内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的重要精神,对园区孵化器进行日常管理并做好相应的指导与服务工作,组织对园区孵化器的认定、考评、落实相应的支持政策:对外对口国家、市有关孵化器管理部门,吸引相应的孵化器建设资源。
 
第五条(认定标准)   申报张江园区孵化器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张江高科技园区设立的、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二)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并建立标准的引进、孵化、毕业流程和完备的孵化企业基础数据库,同时在此基础上建立孵化企业孵化方案和成长档案。
  (三)具有可自主支配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场地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场地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10%以上。孵化器应建立标准的毕业与淘汰机制,入孵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生物医药等特殊产业可延长至5年),孵化期内项目孵化或被确定项目没有孵化前景的,可被强制淘汰。
  (四)孵化器管理人员70%以上应具有相应的工作背景和专业要求,管理人员专业人才结构合理,专业型孵化器要配备一定数量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通过购买专业服务或引进专业的海内外孵化器管理人员或团队来对孵化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创业服务。
  (五)孵化器为入孵企业提供的租金和物业管理等费用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费用的平均水平。
  (六)孵化器自身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和合作关系。
(七)孵化器的服务设施齐备,可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专业型孵化器除应具备孵化器的一般功能外,还必须具备能为入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技术平台和支撑体系。
(八)特殊情况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孵化企业) 孵化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张江申报纳税;
(二)研发技术或项目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并符合张江高科技园区的产业导向;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状况清晰;
(四)符合环境评价要求;
(五)注册并在园区实地经营时间不超过3年;
(六)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下,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
(七)有较可行的盈利模式,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效益显著;
(八)技术水平先进,工艺条件成熟,具备商品化和产业化的条件;
(九)经营团队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对技术或产品定位清晰,并具备一定的市场开拓能力;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技术团队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第七条(毕业企业) 在孵企业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当毕业:
     (一)人均年销售收入已达20万元,企业年销售总收入达500万元,孵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主导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产品销售利税率20%以上。
     (二)实现产品销售,孵化期间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三)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超过40%,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20%,有一定的市场开发能力。
     (四)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软件、IC设计企业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
     (五)至少拥有一项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产品或具有行业特色技术服务。
     (六)企业创办人或负责人接受了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企业核心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骨干相对稳定。
     (七)企业合法经营,产权明晰,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财务、行政等管理制度。
     (八)孵化时间在一年以上,并且每年考核合格的,无不良记录的。
     在孵期间,孵化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视为达到毕业条件。
    第八条(支持政策——孵化器) 每年在张江发展专项资金中单列张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用于孵化器和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1、对通过认定的孵化器,园区将协助其享受国家和上海市、浦东新区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2、对园区通过认定的孵化器,一次性给与10万的无偿资助,用于孵化器宣传资料、建立在孵企业成长档案和孵化器管理人员上岗培训,孵化器不得改变该资金的使用用途。
     3、为体现孵化器的孵化成效,提取在园区各个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形成的年度新区财力增量部分的30%,作为对孵化器的补贴,用于弥补孵化器物理空间的空置费、物业费、运营费用等。
4、由孵化器投资建设、运营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以及园区的其他公共服务平台,参照新区有关政策和张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有关办法进行资助。
  
    第九条(支持政策——孵化企业)
     1、所有国家、上海市和浦东新区有关科技企业的扶持政策,张江园区经认定的创新企业同样享受。
     2、对孵化企业用房租金第一年按评估认可的租金水平予以100%补贴,第二年减半补贴,第三年再减半补贴,补贴面积每家不超过200平方,经审核同意孵化期延长至5年的孵化企业,在第三年补贴标准基础上再延长二年。
     3、张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有关市场开拓补贴、知识产权转化资助两个办法优先考虑园区孵化企业(参照张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4、孵化企业如获得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园区将在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中优先给与股权方式匹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认定工作) 园区孵化器、孵化企业、毕业企业认定工作由上海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已被认定为国家和上海市级孵化器的,可免予张江园区孵化器资格认定,在报送有关资料备案后同样享受园区相应政策,鼓励条件成熟的园区孵化器申报市和国家级孵化器。
 
    第十一条(考评)对通过认定的孵化器、孵化企业实行年度考评制度;孵化器考评内容包括:提供的服务覆盖率、满意率、孵化企业成活率、毕业率、成长性以及自主创新成果情况。考评优秀者将进行年度表彰,对考评不合格者将对其进行限期整改,如仍不达标,则取消其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第十二条(绩效评估)
     1、对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孵化器和孵化企业实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撤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2、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年度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再做调整。
 
    第十三条(服务)孵化器应树立服务创新、创新服务的理念,并努力建设并完善以下功能:
 1、创业企业市场拓展服务功能
 2、创新成果转化服务功能
 3、产业培育功能
 4、投融资服务功能
 5、创新创业文化营造功能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办法暂行三年。
 2、本办法由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张江(集团)公司,各基地公司:
第一条(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张江高科技园区自主创新能力,结合张江创建科技部“火炬创新试验城区”和实施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工作,以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打造“张江科技城”为契机,进一步推进张江园区孵化器的建设,把孵化器建设作为推动张江园区自主创新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和重要载体,根据国家以及地方的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系指位于张江区域的、由国家、市、区有关部门以及企业、科研院所、投资机构、以及其它社会实体独资或合资兴办的,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等企业必备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以中小型科技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和市场推广等方面多渠道的支持,以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三条(导向)   孵化器按其功能分为综合型孵化器和专业型孵化器。张江高科技园区积极倡导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重点支持以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重点、符合张江高科技园区产业发展导向、面向海外留学生创业的专业孵化器的建设。
 
第四条(组织机构) 成立张江高科技园区孵化器建设领导小组,规划、研讨并决定有关张江高科技园区孵化器建设的重大事项,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上海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园区的孵化器建设,具体包括:对内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的重要精神,对园区孵化器进行日常管理并做好相应的指导与服务工作,组织对园区孵化器的认定、考评、落实相应的支持政策:对外对口国家、市有关孵化器管理部门,吸引相应的孵化器建设资源。
 
第五条(认定标准)   申报张江园区孵化器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张江高科技园区设立的、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二)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并建立标准的引进、孵化、毕业流程和完备的孵化企业基础数据库,同时在此基础上建立孵化企业孵化方案和成长档案。
  (三)具有可自主支配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场地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场地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10%以上。孵化器应建立标准的毕业与淘汰机制,入孵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生物医药等特殊产业可延长至5年),孵化期内项目孵化或被确定项目没有孵化前景的,可被强制淘汰。
  (四)孵化器管理人员70%以上应具有相应的工作背景和专业要求,管理人员专业人才结构合理,专业型孵化器要配备一定数量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通过购买专业服务或引进专业的海内外孵化器管理人员或团队来对孵化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创业服务。
  (五)孵化器为入孵企业提供的租金和物业管理等费用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费用的平均水平。
  (六)孵化器自身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和合作关系。
(七)孵化器的服务设施齐备,可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专业型孵化器除应具备孵化器的一般功能外,还必须具备能为入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技术平台和支撑体系。
(八)特殊情况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孵化企业) 孵化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张江申报纳税;
(二)研发技术或项目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并符合张江高科技园区的产业导向;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状况清晰;
(四)符合环境评价要求;
(五)注册并在园区实地经营时间不超过3年;
(六)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下,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
(七)有较可行的盈利模式,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效益显著;
(八)技术水平先进,工艺条件成熟,具备商品化和产业化的条件;
(九)经营团队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对技术或产品定位清晰,并具备一定的市场开拓能力;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技术团队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第七条(毕业企业) 在孵企业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当毕业:
     (一)人均年销售收入已达20万元,企业年销售总收入达500万元,孵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主导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产品销售利税率20%以上。
     (二)实现产品销售,孵化期间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三)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超过40%,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20%,有一定的市场开发能力。
     (四)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软件、IC设计企业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
     (五)至少拥有一项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产品或具有行业特色技术服务。
     (六)企业创办人或负责人接受了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企业核心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骨干相对稳定。
     (七)企业合法经营,产权明晰,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财务、行政等管理制度。
     (八)孵化时间在一年以上,并且每年考核合格的,无不良记录的。
     在孵期间,孵化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视为达到毕业条件。
    第八条(支持政策——孵化器) 每年在张江发展专项资金中单列张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用于孵化器和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1、对通过认定的孵化器,园区将协助其享受国家和上海市、浦东新区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2、对园区通过认定的孵化器,一次性给与10万的无偿资助,用于孵化器宣传资料、建立在孵企业成长档案和孵化器管理人员上岗培训,孵化器不得改变该资金的使用用途。
     3、为体现孵化器的孵化成效,提取在园区各个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形成的年度新区财力增量部分的30%,作为对孵化器的补贴,用于弥补孵化器物理空间的空置费、物业费、运营费用等。
4、由孵化器投资建设、运营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以及园区的其他公共服务平台,参照新区有关政策和张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有关办法进行资助。
  
    第九条(支持政策——孵化企业)
     1、所有国家、上海市和浦东新区有关科技企业的扶持政策,张江园区经认定的创新企业同样享受。
     2、对孵化企业用房租金第一年按评估认可的租金水平予以100%补贴,第二年减半补贴,第三年再减半补贴,补贴面积每家不超过200平方,经审核同意孵化期延长至5年的孵化企业,在第三年补贴标准基础上再延长二年。
     3、张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有关市场开拓补贴、知识产权转化资助两个办法优先考虑园区孵化企业(参照张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4、孵化企业如获得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园区将在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中优先给与股权方式匹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认定工作) 园区孵化器、孵化企业、毕业企业认定工作由上海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已被认定为国家和上海市级孵化器的,可免予张江园区孵化器资格认定,在报送有关资料备案后同样享受园区相应政策,鼓励条件成熟的园区孵化器申报市和国家级孵化器。
 
    第十一条(考评)对通过认定的孵化器、孵化企业实行年度考评制度;孵化器考评内容包括:提供的服务覆盖率、满意率、孵化企业成活率、毕业率、成长性以及自主创新成果情况。考评优秀者将进行年度表彰,对考评不合格者将对其进行限期整改,如仍不达标,则取消其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第十二条(绩效评估)
     1、对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孵化器和孵化企业实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撤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2、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年度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再做调整。
 
    第十三条(服务)孵化器应树立服务创新、创新服务的理念,并努力建设并完善以下功能:
 1、创业企业市场拓展服务功能
 2、创新成果转化服务功能
 3、产业培育功能
 4、投融资服务功能
 5、创新创业文化营造功能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办法暂行三年。
 2、本办法由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张江(集团)公司,各基地公司:
第一条(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张江高科技园区自主创新能力,结合张江创建科技部“火炬创新试验城区”和实施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工作,以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打造“张江科技城”为契机,进一步推进张江园区孵化器的建设,把孵化器建设作为推动张江园区自主创新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和重要载体,根据国家以及地方的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系指位于张江区域的、由国家、市、区有关部门以及企业、科研院所、投资机构、以及其它社会实体独资或合资兴办的,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等企业必备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以中小型科技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和市场推广等方面多渠道的支持,以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三条(导向)   孵化器按其功能分为综合型孵化器和专业型孵化器。张江高科技园区积极倡导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重点支持以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重点、符合张江高科技园区产业发展导向、面向海外留学生创业的专业孵化器的建设。
 
第四条(组织机构) 成立张江高科技园区孵化器建设领导小组,规划、研讨并决定有关张江高科技园区孵化器建设的重大事项,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上海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园区的孵化器建设,具体包括:对内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的重要精神,对园区孵化器进行日常管理并做好相应的指导与服务工作,组织对园区孵化器的认定、考评、落实相应的支持政策:对外对口国家、市有关孵化器管理部门,吸引相应的孵化器建设资源。
 
第五条(认定标准)   申报张江园区孵化器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张江高科技园区设立的、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二)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并建立标准的引进、孵化、毕业流程和完备的孵化企业基础数据库,同时在此基础上建立孵化企业孵化方案和成长档案。
  (三)具有可自主支配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场地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场地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10%以上。孵化器应建立标准的毕业与淘汰机制,入孵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生物医药等特殊产业可延长至5年),孵化期内项目孵化或被确定项目没有孵化前景的,可被强制淘汰。
  (四)孵化器管理人员70%以上应具有相应的工作背景和专业要求,管理人员专业人才结构合理,专业型孵化器要配备一定数量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通过购买专业服务或引进专业的海内外孵化器管理人员或团队来对孵化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创业服务。
  (五)孵化器为入孵企业提供的租金和物业管理等费用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费用的平均水平。
  (六)孵化器自身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和合作关系。
(七)孵化器的服务设施齐备,可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专业型孵化器除应具备孵化器的一般功能外,还必须具备能为入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技术平台和支撑体系。
(八)特殊情况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孵化企业) 孵化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张江申报纳税;
(二)研发技术或项目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并符合张江高科技园区的产业导向;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状况清晰;
(四)符合环境评价要求;
(五)注册并在园区实地经营时间不超过3年;
(六)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下,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
(七)有较可行的盈利模式,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效益显著;
(八)技术水平先进,工艺条件成熟,具备商品化和产业化的条件;
(九)经营团队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对技术或产品定位清晰,并具备一定的市场开拓能力;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技术团队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第七条(毕业企业) 在孵企业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当毕业:
     (一)人均年销售收入已达20万元,企业年销售总收入达500万元,孵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主导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产品销售利税率20%以上。
     (二)实现产品销售,孵化期间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三)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超过40%,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20%,有一定的市场开发能力。
     (四)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软件、IC设计企业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
     (五)至少拥有一项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产品或具有行业特色技术服务。
     (六)企业创办人或负责人接受了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企业核心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骨干相对稳定。
     (七)企业合法经营,产权明晰,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财务、行政等管理制度。
     (八)孵化时间在一年以上,并且每年考核合格的,无不良记录的。
     在孵期间,孵化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视为达到毕业条件。
    第八条(支持政策——孵化器) 每年在张江发展专项资金中单列张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用于孵化器和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1、对通过认定的孵化器,园区将协助其享受国家和上海市、浦东新区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2、对园区通过认定的孵化器,一次性给与10万的无偿资助,用于孵化器宣传资料、建立在孵企业成长档案和孵化器管理人员上岗培训,孵化器不得改变该资金的使用用途。
     3、为体现孵化器的孵化成效,提取在园区各个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形成的年度新区财力增量部分的30%,作为对孵化器的补贴,用于弥补孵化器物理空间的空置费、物业费、运营费用等。
4、由孵化器投资建设、运营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以及园区的其他公共服务平台,参照新区有关政策和张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有关办法进行资助。
  
    第九条(支持政策——孵化企业)
     1、所有国家、上海市和浦东新区有关科技企业的扶持政策,张江园区经认定的创新企业同样享受。
     2、对孵化企业用房租金第一年按评估认可的租金水平予以100%补贴,第二年减半补贴,第三年再减半补贴,补贴面积每家不超过200平方,经审核同意孵化期延长至5年的孵化企业,在第三年补贴标准基础上再延长二年。
     3、张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有关市场开拓补贴、知识产权转化资助两个办法优先考虑园区孵化企业(参照张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4、孵化企业如获得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园区将在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中优先给与股权方式匹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认定工作) 园区孵化器、孵化企业、毕业企业认定工作由上海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已被认定为国家和上海市级孵化器的,可免予张江园区孵化器资格认定,在报送有关资料备案后同样享受园区相应政策,鼓励条件成熟的园区孵化器申报市和国家级孵化器。
 
    第十一条(考评)对通过认定的孵化器、孵化企业实行年度考评制度;孵化器考评内容包括:提供的服务覆盖率、满意率、孵化企业成活率、毕业率、成长性以及自主创新成果情况。考评优秀者将进行年度表彰,对考评不合格者将对其进行限期整改,如仍不达标,则取消其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第十二条(绩效评估)
     1、对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孵化器和孵化企业实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撤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2、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年度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再做调整。
 
    第十三条(服务)孵化器应树立服务创新、创新服务的理念,并努力建设并完善以下功能:
 1、创业企业市场拓展服务功能
 2、创新成果转化服务功能
 3、产业培育功能
 4、投融资服务功能
 5、创新创业文化营造功能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办法暂行三年。
 2、本办法由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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