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
http://www.thinkeroffice.com 上海园区办公楼网   来源:上海浦东   2009-10-19 7:05:26

办理机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办理。
办理地址: 市局登记中心 陆家浜路1060号浦东新区税务局 杨高中路2980号财税一分局 常德路175号财税二分局 常德路319号财税三分局 中山南路865号财税四分局 中山南路865号财税五分局 石化地区卫新路8号财税六分局 陆家浜路1054号财税七分局 建国中路31号财税八分局 常德路319号黄浦区税务局 新桥路68号卢湾区税务局 斜土路313号徐汇区税务局 桃江路39号静安区税务局 海防路338弄5号长宁区税务局 天山路1827号普陀区税务局 北石路579号闸北区税务局 中山北路198号虹口区税务局 临平北路35号杨浦区税务局 黄兴路402号闵行区税务局 莘浜路280号宝山区税务局 淞滨路28号嘉定区税务局 城中路75号(现暂为塔城路265号)金山区税务局 朱泾镇临源街538号松江区税务局 西林北路357号青浦区税务局 青浦镇城中西路80号奉贤县税务局 南桥镇宏伟路52号南汇县税务局 惠南镇人民东路2686号崇明县税务局 城桥镇人民路60号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本市所有出口企业《联系单》。
办理时间: 市局登记中心 9:00—16:30 浦东新区税务局 9:00—16:00 财税一分局 8:30—16:00 财税二分局 8:30—16:00 财税三分局 8:30—16:00 财税四分局 8:30—16:00 财税五分局 8:30—16:00 财税六分局 8:30—16:00 财税七分局 8:30—16:00 财税八分局 8:30—16:00 黄浦区税务局 8:30—16:00 卢湾区税务局 8:30—16:00 徐汇区税务局 8:30—16:00 静安区税务局 8:30—16:00 长宁区税务局 8:30—16:00 普陀区税务局 8:30—16:00 闸北区税务局 8:30—16:00 虹口区税务局 8:30—16:00 杨浦区税务局 8:30—16:00 闵行区税务局 8:30—16:30 宝山区税务局 8:30—16:00 嘉定区税务局 8:30—16:00 金山区税务局 8:00—16:30 松江区税务局 8:00—16:15 青浦区税务局 8:30—16:30 奉贤县税务局 8:00—16:30 南汇县税务局 8:00—16:30 崇明县税务局 8:00—18:00 说明:1、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等特殊规定除外。 2、具体办理时间以各分局公布的受理时间为准。
办理时限: 一般纳税人年检的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办对象资格: 在每年3月1日或税务机关规定的年检开始之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
申办手续: (1)每年年检开始前,一般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年检申请审核表》,按申请表中各栏目逐项填写完毕,签字盖章。 (2)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年检申请审核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以下资料:1)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2)年度财务决算报表;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年度汇总);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年检申请审核表》及上述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作出年检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一般纳税人,并将《年检申请审核表》(其中一份)、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等资料退还给一般纳税人。 (4)年检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凭《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带好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发票购用印制簿》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部门在上述"证、簿"上加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XXXX年)"标识。
办理程序:

  (1)每年年检开始前,一般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年检申请审核表》,按申请表中各栏目逐项填写完毕,签字盖章。

  (2)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年检申请审核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年检申请审核表》及上述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作出年检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一般纳税人,并将《年检申请审核表》(其中一份)、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等资料退还给一般纳税人。

   (4)年检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凭《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带好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发票购用印制簿》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部门在上述“证、簿”上加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XXXX年)”标识。
收费标准及依据: (1) 收费标准 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次收费人民币50元整。 (2) 收费依据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证照收费的函〉的复函》(沪价行[1996]147号,沪财综[1996]27号)。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第134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93]财法字第038号)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浦东写字楼


下一篇:徐麟:走高端化道路 打造宜居城市
上一篇:一般纳税人认定办理及相关规定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联系我们   |    留言中心   |    经纪人招聘   |    公司注册咨询   |   
版权所有:上海园区办公楼出租 联系电话:021-58561698 传真号码:021-58561698
Email:hqsc888@hotmail.com
沪ICP备09072254号-8公安备案号:31011502009041
上海园区办公楼/上海园区写字楼/上海总部园区/上海科技园区/上海创意园区/上海工业园区 沪ICP备09072254号社保代缴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