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精神,依据张江高科技园区内"国家上海生物医药科技产业基地"的功能定位,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本着"以监督管理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决定进一步支持园区内生物医药科技产业的发展,体现对张江高科技园区"特而又特"的政策,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张江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立办事窗口,会同有关部门受理、协调在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项目,并进行指导和服务。
二、对注册在园区内的药品科研企业(机构)不设前置审查。由园区办公室直接审理后,到工商管理局部门注册登记,然后抄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以利于对医药科研企业(机构)进行必要的工作监管的指导。
三、重点支持、扶植园区内符合国家医药重点发展方向、技术水平高、临床所必需的研究开发的新药项目,并在新药研发中给予GLP(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GC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的指导和服务,加快新药初审的速度。
四、支持在园区内组建合作研究服务组织(CRO公司),为新药研究开发项目提供非临床试验、新药资料设备、新药临床申请及临床试验规范监督等各项服务。
五、对园区内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申请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单位或自然人按规定填报《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办申请表》后,由园区办公室的办事窗口直接审理,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完成建设以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对企业进行验收,并核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六、对必须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项目,市药监局与园区办公室建立快速联系通道,对项目进行跟踪协调,在项目申报过程中给予指导。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转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七、支持组建新药科研生产孵化基地,对新药成果进行孵化培育。帮助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公司和有关部门,利用国家各部门对"国家上海生物医药科技产业基地"的政策支持,组建新药科研生产孵化基地,在规定剂型达到GMP认证条件下,支持新药研发和科技生产小企业的新药中试和生产在基地内进行。具体方案由张江高科技园区提出,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