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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http://www.thinkeroffice.com 上海园区办公楼网   来源:上海浦东张江   2009-6-10 4:43:4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上海市技术创新大会精神,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是企业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或从事企业内部技术开发、工艺开发、产品开发和有关技术服务的机构。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形式可以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的企业研发中心(公司),可以是企业建立的非独立法人的以研发为主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也可以是设在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部门。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设立后,可申请认定国家级、市级或新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新区建立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依照《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和技术中心认定办法》,负责新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企业凭认定证书享受有关扶持措施。

  二、各类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设立,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的内容,实行"并联审批"。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含海外留学人员)在浦东设立技术开发机构,按照国家对外商投资鼓励类的产业政策进行审批,其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可向工商部门直接登记。

  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含留学生设立的内资技术开发机构),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组织形式称"合作公司"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10万元;按《企业法人登记条例》注册的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组织形式不称"合作公司"的内资技术开发机构,其注册资本最低首期出资额为人民币3万元;海外留学生人员设立的外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2万美元。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作价金额可达到注册资本的35%,投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具有管理才能、技术特长或者专利成果的个人,可以人力资源和其他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作价金额可达到注册资本的20%。

  三、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科研及小试、中试生产用地,从生产之日起三年内通过土地有偿使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向浦东新区政府申请缓交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科研及小试、中试生产用房,从生产之日起三年内按规定缴纳的契税,由财政部门给予财政补贴50%。

  注册在孙桥现代农业开发区的中外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可由孙桥联合发展公司以零租金方式提供总部办公和核心实验室场所,对其现代农业研发的建设用地可以采用批租、租赁、用地等方式进行扶持。

  四、鼓励各类企业在浦东新区设立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对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除国家和市给予的资助外,经企业申请,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可一次性资助80-120万元人民币;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除市给予的资助外,经企业申请,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可一次性资助50-80万元人民币;对浦东新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经企业申请,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可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50-80万元人民币。

  对上述国家级、市级和区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新区的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科技创业(人才)资助资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贴息资金等优先安排项目与人才支持,并免收有关申报费用。

  国家部委、外省(市)已经认定的国家级、省(市)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技术工程中心)、已认定的外资企业研发中心和国际合作技术开发机构注册到浦东新区,新区给予相应的财政资助,并比照享受有关扶持措施。

  对于完成企业化转制的科研院所,同等享受新区给予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各项扶持措施。

  五、独立核算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可比照享受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措施,亦可比照张江高科技园区的技术开发机构享受《浦东新区财政扶持张江高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扶持办法;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市和新区的有关扶持优惠。

  六、独立核算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和设立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税前按实列支;非独立核算的技术开发机构,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按企业销售额的10%提取技术开发费用。

  七、企业技术开发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进行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所得,年净收入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按有关规定暂免征收所得税。

  八、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开发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其缴纳的增值税按适用税率17%征收,其实际税收负担超过3%以上的部分即征即退。

  九、对企业技术开发机构从境外引进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先进专有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转让、使用费,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对上述支付的费用中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可给予5%的财政专项补贴。

  十、对设在孙桥现代农业开发区从事现代农业研究,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独立核算的研发机构,自取得销售收入之日起前五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5%和14%,之后五年减半补贴。

  十一、对在浦东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企业,可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扶持措施,并可按当年总收益的3%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充以前年度和当年的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二、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的研发分支机构,可在指定外汇银行开设外汇专用帐户,其外汇收支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实行。

  十三、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进口所需的科研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和独立核算的企业研发机构,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和软件,经海关核准后,比照信誉好的跨国公司或A类企业,可实施优先通关。

  十四、新区有关部门对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急需引进的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职称、资历等条件限制,经新区人事部门认定,给予引进或办理上海市外来人才工作证。新区人才交流中心可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并减免档案管理、户籍挂靠等费用。

  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并优先推荐参加浦东新区开发建设杰出人才评选。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外省市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需解决户口的,可向新区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予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十五、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所需出国留学人员和从外省市引进的人才,其子女入园、中小学入学均享受浦东新区户籍人口待遇。如引进人才希望其子女在户口所在地以外的新区学校就读的,新区教育部门可帮助落实。

  十六、对在浦东新区注册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中从事研发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首席科学家等国家级专家,经浦东新区政府批准,其在浦东新区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可按购房价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20%,由新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鼓励企业自行解决研发人才的住房问题,对研发机构和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引进的高级人才,企业按照市政府政策规定,发放占工资15-20%住房补贴的部分可不纳入社会保险基金基数。

  十七、在新区企业开发机构中设立的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向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申请获得科技创业人才项目资助经费人民币5-10万元。

  十八、独立法人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因业务需要邀请外国人来沪从事商务、经贸、科技活动,可直接向新区外办提出申请,办理"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国有、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科研人员确有需要,可以按"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规定申请办理因公出国手续。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因业务需要赴香港,可按有关规定申办多次往返香港通行证。

  十九、技术开发机构转让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经批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新区政府专项补贴给成果完成人。

  二十、新区有关部门依法保护中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在设立新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其申报材料中如涉及企业技术秘密的可从简。

  各类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员工应普遍采取订立合同办法约束商业机密外泄,维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对于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者、作者以及主要实施者给予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或股权收益。经批准,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对专利申请人给予专利申请费、专利代理费和专利维持费的部分资助。

  二十一、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应依法开展研发经营活动,凡发现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新区将对其终止扶持,并追回已享受的优惠待遇。

  二十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实施意见中未明确财政专项补贴期限的,均以"十五"计划期间为限。凡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新区其它规定,均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二十三、新区政府相关部门应按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如国家和市里另有政策出台,新区再作调整。

  本意见各部分内容由新区各相关委、办、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00年10月30日  浦东张江写字楼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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